为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基本费用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学习环境,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细则。
一、特困生评定条件及比例:
(一)、凡国家计划招收的我院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遵纪守法,无打架、外宿、偷窃、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努力,无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二、特困生评选程序:
(一)、学生写出申请,出具村、乡、县三级贫困证明;
(二)、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实调查,并确定见证人(其中有干部、学生代表);
(三)、填写特困生情况登记表,辅导员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根据评定比例进行审核批准。
三、特困生待遇:
(一)、优先向银行贷款;
(二)、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晚交学校学费者,减收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四)、优先享受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