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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现根据《郑州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招聘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考评、补助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四条 岗位设立:

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院(系)、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五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要为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校内需要用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

第八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站、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九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岗位;

第十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处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期间,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一位领导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五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每月劳酬为100-140元/人,具体由学生处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劳酬每个月发放一次,每月27日至29日,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处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校领导审批后,打入学生个人郑州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