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认定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二条 认定对象是指我院统招计划内录取,且已缴费注册的三年制大专、五年制大专和四年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必要的生活费用。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类:
一般困难:是指提出申请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
特殊困难:是指提出申请的学生的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精准扶贫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考标准: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英模烈士子女;
5、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6、父母双双下岗,家庭收入来源单一,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7、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8、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9、家庭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人身意外事故;
10、其他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正当事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日常生活中有超出正常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抽烟、酗酒、高消费等;
2、受刑事处罚者;
3、申请人尚处休学期间的;
4、其他酌情考虑事由。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本认定实施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生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各相关认定职能部门须秉着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制度。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设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认定小组
以学院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
(二)班级认定机构
在各学院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德育导师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小组由5—7人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0%,使其具有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机构的职能
第九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
全面领导、监督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审批、认定经学院初审、学院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监督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校级认定机构的职能
有异议师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被异议人所属学院认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院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异议被查证属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将异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档次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认定机构的职能
1、学院认定评议工作组成立后,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各班认定小组成员及每年受助学生名单须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机构的职能
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并在班级内公布受助学生名单。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同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小组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三项认定标准,对所属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认定,并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的资格和家庭困难档次;
(四)学院认定小组对所辖各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确定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学院认定小组对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家庭困难档次复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相关认定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信息档案数据库,并负责对档案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资助中心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措施进行核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收回其全部资助资金,如情节严重,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应长期不懈地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使其能主动将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实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历史文化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历史文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