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心理咨询的专业性,特制订心理咨询转介和跟踪制度。
第二条 转介
一、转介对象
在咨询过程中,若发现来访者存在的心理问题已经超出了学院一般心理咨询所能解决的范围,心理辅导员或德育导师应该根据来访者实际情况及时转介到其他更专业的心理治疗机构,以便更好地对来访者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诊断与治疗。
二、转介机构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第三条 转介流程
一、如因学生问题须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协助或提供咨询,可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转介,由心理咨询中心针对学生问题提供相关的辅导建议和策略;
二、须在转介之前与校心理咨询中心沟通,介绍转介的学生状况;
三、学院辅导员和德育导师可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陪同转介的学生参与心理咨询中心的首次面谈咨询,以达到联合辅导的效果;
四、个案转介时应详细填写《个案转介表》,并与该个案的咨询记录一起转介给其他咨询师(员)。
第四条 转介注意事项
一、转接过程中,单位与个人须遵循保密原则;
二、转介的目的是为确保来访者能获得最佳的心理咨询服务与协助;
三、倘若学生无意接受转介,除了危机来访者之外,学院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其他心理咨询师的心理辅导或其他专业治疗。
第五条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一、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及学院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及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复学后,学校及学院相关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