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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考风考纪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为加强我院考风考纪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院优良学风、院风的形成,使考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数学科学学院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一)考试期间我院成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书记、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成员、各教研室主任、学生工作队伍为小组成员,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教学副主任具体负责考试工作,将命题、监考、试卷打印、装订,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总结等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同时邀请各级教学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亲临考场,检查指导工作;

(二)为加强考试管理,了解考试情况,考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部分工作人员到各考场巡考,检查各考点考试制度的执行情况,配合主考做好工作;

(三)考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均须佩戴标志进入考场。

二、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一)考试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准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考试时间,必须经院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报校考务领导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者,追究当事者责任;

(二)考生凭准考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置于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缺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答卷前,须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填、涂改名号、没名没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四)考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使用铅笔或其他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 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五)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需的文具,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七)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八)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如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交换座位或试卷、传递纸条、抄袭、夹带、有意在试卷中做标记、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利用现代工具作弊等,不准在考场内外支持、协助他人舞弊,扰乱考场秩序;

(九)考试时间终止,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上迅速离场,不准继续答题、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走。

三、对违纪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均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1.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的;

 3.将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

 4.相互交换答卷,互传答案或答题卡的;

 5.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7.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或考生由他人代考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1.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传递答案的。

(二)对违纪的处理

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根据教学管理文件、《学生手册》规定,所考科目成绩判零分,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考场纪律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认定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二次考试作弊、替考和被替考行为者,一经查实,即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取消学籍备案,不再受理其考试申请。

四、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点做好准备工作,并将桌面、地面和桌斗清理干净;

(三)按照考试制度要求,逐个检查考生证件。对无证件、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令其退出考场。考前五分钟当众拆发试卷和草稿纸,提醒考生将姓名、学号、单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四)监督执行考试纪律,发现考生违纪要当场、当面指出。对警告一次再犯者,要按作弊处理,并在“监考记录”中注明情况。当时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

(五)监考人员不得解释题意或对试题作任何修改。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经请示确认后,可向考生说明;

(六)要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应及时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八)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逐一查点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装订试卷时,不得颠倒,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交考点负责人验收、签名后装袋密封;

(九)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与考生攀谈,不以任何方式提醒、暗示考生,不得默许和参与考生作弊,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监考费、取消监考资格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巡考人员职责

(一)巡考人员必须明确巡考工作的目的意义,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二)要佩戴统一巡考标志,提前到考点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掌握考场设置、考生人数及监考人员配备情况。若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建议考点主考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巡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措施是否严密,试卷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协助解决疑难问题,发现徇私舞弊者,应立即与学校主管领导进行研究,作适当处理;

(四)与监考人员密切配合,发现作弊考生,有权将其准考证交监考人员处理,并如实记入“监考记录表”;

(五)检查当地监考人员是否尽职,对不遵守监考规定的要提出批评,对严重失职的应建议考点负责人迅速更换,并追究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六)巡考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