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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 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院(部)建设和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部)党组织(指二级学院及教学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是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参与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在学院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措施。
(二)研究学院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等工作。
(三)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党员教育管理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六)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干部培养教育和干部任用等工作。
(七)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事宜。
(八)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在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一般应先由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其他需要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党组织的各位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汇总并与副书记充分沟通后,列出正式议题。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党组织会议对临时动议的事项一般不予讨论。
第八条  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的各位委员出席党组织会议。必要时,主持人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
亲关系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专职组织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党组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越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议决事项的一般程序: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进行汇报。与会的各位党组织委员就议题分别发表意见,并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对研究和讨论的问题进行表决时,实行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选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六章  议决事项的实施
第十九条  会议议决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专职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议决的事项,须做好会议纪要。议决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领导汇报。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议决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须重新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但无权修改或否定会议决定、决议,不得有任何与党组织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院(部)党组织,其它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