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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院(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院(部)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院(部)党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院(部)的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凡属有关重大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校党委、行政文件精神和有关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对党忠诚、勤政廉政、敢于担当。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每个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履行“一岗双责”。严禁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禁止自行其是、各自为政。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部署本单位的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学位点申报、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本单位教风学风建设。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在产学研合作、联合办学等方面有关合作协议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评与奖惩、业务骨干培养与选拔、教职工学习进修及出国(境)学习考察、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的学生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创业工作、学生奖惩、捐资助学和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等重要事项。

(八)审议决定本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增收节支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解决师生反映的重大问题。

(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一)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一般应先由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二)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或需要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沟通的议题,原则上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部主任)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调配、教职工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部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记录、会议纪要、材料整理等会务工作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在形成决议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决定;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并当场统计和宣布表决结果。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书面向党政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表决过程等情况,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需要及时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 年 12 月 18日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印发的《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