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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及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申诉及其它事项。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成员由21至25人单数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从校领导、二级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相关办法;

2. 初步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

3.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对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 按时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

6.做好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协调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所属教学单位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

(一)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9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本单位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接受本单位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负责办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做好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端正、作风正派;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按照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实习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涉嫌作假,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的;

(四)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含)的;

(五)四年制全日制本科生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中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超过6门课程补考的或专业课程重修超过3门的;

(六)二年制全日制本科生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超过3门课程补考的或专业课程重修超过1门的;

(七)因考试(含考查)违规或作弊受到处分或其它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八)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九)其他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应或暂缓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除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外,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必须修满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经开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位办公核准。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取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评定和授予

第十一条 凡达到本办法学士学位标准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

(一)审核本教学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各项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向学校学位办提供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推荐名单,并将学生成绩表汇总整理后一并提交学校学位办;

(三)逐一审核每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并报学校学位办备案;

(四)向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提出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位办将各教学单位申报的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各教学单位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做出的决议须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前毕业或因休学等原因需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严肃认真。对各种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属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异议),由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学位办审核。经学位办审核的异议处理决定由相关单位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处理。

第十八条 因第九条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已取得毕业证且有突出表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所有课程无补考且在毕业前撤销或降级为记过(含)以下处分的;

(二)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获得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通知书的;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模范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先进事迹称号或荣誉之一的;

(四)在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师范生技能大赛等学科类竞赛以及艺术、体育等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的;

(五)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署名且所属单位为“郑州师范学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一篇的;

(六)因暂缓授予学位,在毕业当年内达到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的。

第十九条 校学位办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决议,公布评定结果。证书授予日期为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原郑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郑师院行〔2014〕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